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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湖北省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21 10:34         发布单位:湖北省粮食局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基本载体,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网点)是承担全省粮食应急保供重大任务的企业和供应网点,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发挥中坚骨干和示范带动作用。为加强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6章26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强调文件依据、主体类型、管理原则;第二章主要规定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主体的资格条件,对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4类主体和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逐条细化标准;第三章主要规定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申报和确定程序;第四章主要规定日常管理监督的要求、责任分工,列举了调整退出的具体情形;第五章主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与同级应急主体的责任义务;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市县任务、解释权限和适用期限。

  三、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定义

  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省粮食局确定,承担全省粮食应急保供重大任务的企业和供应网点。包括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储运企业、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储备保障中心5种类型。

  四、各类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条件和标准

  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除具备相关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具备不低于“小麦日加工能力150吨、稻谷日加工能力100吨、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30吨”指标之一的加工能力。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储存一定规模的原粮和成品粮(小包装大米、面粉、食用油,下同),每月末原粮和成品粮库存量之和不低于企业5天加工处理能力。具备一定储存、运输能力,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从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

  省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具备不低于1000吨仓容的库房或150吨罐容的油罐,且日运输能力不低于100吨或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不低于50吨,年度粮油经营量不低于3000吨。有满足配送需要的运输和装卸设施,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输车辆及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

  省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以承担省级储备粮收储轮换任务为主,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储存仓库和设施,仓库使用面积应满足需要,库房硬件条件应符合储存要求,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当地成品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且具备不低于“日运输能力80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20吨”指标之一的运输能力。

  省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所在县(市、区)主城区的主要粮油市场供应网点,经营商品应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为主,且具备辐射周边和不低于“小麦粉日供应能力18吨、大米日供应能力10吨、小包装食用油日供应能力5吨”指标之一的供应能力。销售的商品均应明码标价,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营业面积、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满足应急供应需要,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网络及通讯等设施。

  省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主要依托沿长江港口及多式联运场站、铁路专用线选定。具备粮油储存、加工、物流配送、供应等多种功能,具备较强的应急动员调度功能和省内粮油短缺品种供应能力,确保粮食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有效衔接,实现平时正常运转、急时高效保障。

  五、申报和确定程序

  企业申报。包括企业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市州发改委(粮食局)组织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供应网点申报相应类型的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

  实地核查。市州发改委(粮食局)在报送申报材料前,对企业申报信息实地核查,或组织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发现企业有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遴选入库。省粮食局将各地申报的应急企业和供应网点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建立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备选库。

  公示确定。省粮食局统筹考虑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布局等,根据入库企业的应急保障条件和能力,择优选取形成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六、负面清单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一)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或边改边犯、屡查屡犯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或应急功能有效发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五)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六)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的;

  (八)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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