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20 10:43 发布单位:省粮食局
各市、州、县发改委(发改局、粮食局):
2021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并施行,取消了粮食收购许可,增加了粮食收购备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要求,更好地指导粮食行政执法,我局对《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粮规〔2016〕5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同时,《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粮规〔2016〕5号)予以废止。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平等公开、综合裁量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包容审慎,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本指导标准执行期间,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对其中某一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粮食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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