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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9 15:18         发布单位: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各新城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将《武汉市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协调保险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8日

  武汉市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湖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财金发〔2021〕4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5〕7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加快提高我市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不断丰富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特色产业保险覆盖面明显扩大,农业保险深度进一步提高。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保障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入、稳定全市农业生产发展、推进特色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现代都市农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与补贴标准。选择对促进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水平和增加农民收入有重大意义的大宗农作物、特色优势、目标价格、天气指数等险种,创新性开展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武汉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保费补贴比例为30%,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变动,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1)种植业。包括露地蔬菜、大棚蔬菜、蔬菜目标价格、西瓜(含西甜瓜)露地、西瓜(含西甜瓜)大棚、鲜食玉米、玉米目标价格、食用菌、莲子、藕、莲藕目标价格、水果类、茶叶(含茶树)、茶叶天气指数、蔬菜制种保险15类。其中蔬菜制种保险仅对入驻汉南种业小镇的种业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2)畜牧业。包括育肥猪养殖(规模以上)、鸡养殖、鸡蛋期货价格保险3类。

  (3)水产业。包括一般水产养殖、特种养殖、水产目标价格、水产天气指数保险4类。

  (4)设施农业。包括钢架大棚等保险。

  (5)农业机械综合险保险。农业机械是指在区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包括大中型拖拉机(额定功率≥14.7KW)、联合收割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额定功率<14.7KW)、手扶式拖拉机4类。本市新城区范围内的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服务组织、农机户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可根据相关保险条款参加政策性农业机械综合保险。

  (6)农产品价格类保险情况说明。农产品价格类保险的保障价格要求各经办机构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及权威机构所公开发布的价格数据为依据,根据不同农业生产经营者投保的具体品种、销售时间、实际生产及销售成本同投保人协商确定。对于非指数类价格保险,如果投保人认为采价平台发布的价格数据和自身实际销售价格存在差异,保险双方可约定设置调节系数,将保障价格调整至投保人认可的价格,保险责任期结束后,该平台发布的责任期内的平均价格也用该系数调节后来判定是否触发赔付。调节系数=投保人期望的实际销售保障价格/根据平台发布数据计算的保障价格。要求具体如下:

保险品种

采价平台

保障价格

蔬菜目标价格保险

市农业农村局官网(http://nyncj.wuhan.gov.cn)数据发布中发布的白沙洲、四季美市场蔬菜批发价格

1、采价平台及数据由保险双方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选择一家或多家计算平均价格;2、根据生产销售成本、销售时间及对上市销售期内价格预期,参考采价平台3-5年历史价格,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3、相关农产品每日市场均价为采价平台发布的该品种各种规格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

玉米目标价格

市农业农村局官网(http://nyncj.wuhan.gov.cn)数据发布中发布的白沙洲、四季美市场蔬菜批发价格发布的玉米棒价格

水产目标价格保险

市农业农村局官网(http://nyncj.wuhan.gov.cn)数据发布中发布的白沙洲市场水产品批发价格

鸡蛋期货价格保险

大连商品交易所(http://www.dce.com.cn/)发布的鸡蛋期货收盘价格

根据生产销售成本、销售时间及对约定期货合约价格预期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育肥猪价格指数

保险

国家发改委价格检测中心(http://jgjc.ndrc.gov.cn/)发布的猪料比

根据养殖情况由保险双方协商约定,不高于6:1

备注:如指定采价平台品种和价格数据不全,如螃蟹、小龙虾等,可直接采用相关市场网站发布数据: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http://www.whbsz.com.cn/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中央和省级险种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按中央、省级有关规定执行,武汉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执行办法见文后附件《武汉市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一览表》。对于部分特殊险种(如育肥猪),中央、省级、市级对其都有相关补贴政策,符合中央、省级补贴政策的选择中央和省级补贴,不在中央、省级补贴范围的享受市级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鼓励引导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参加保险。全市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除享有中央、省、市政策性相应保费补贴外,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参保费用由区级统筹解决。

  (三)经办机构。目前,中国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国元农业保险湖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险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险武汉中心支公司、锦泰财险湖北分公司、太平财险湖北分公司为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其他有资质的承保机构提交申请后也可参与。各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通过公开遴选确定承保机构,公开遴选方式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方式确定。保险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各区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确需超过3家的不得超过5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出现弄虚作假、无故拖陪、无理拒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各级审计稽查中查出问题的,合规诉求范围内,农户投诉率较高的,一经发现按程序取消其在我市的承办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正确界定投保范围。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研究《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拆除湖泊渔业三网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6〕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6〕18号)文件精神,明确各区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范围,禁止养殖区不得开展武汉市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和省级保险以及区政府批准保留的规模养殖场不在此条规定内),适宜养殖区内按相关规定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严格承保管理。各级农业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保险标的数量、折旧率、权属、GPS定位信息和相邻位置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据实进行审验,投保单应由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准确。要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保险单(保险凭证、告知单)发放到户制度。保险经办机构对保险标的要做好事前调查,避免重复投保,一经发现,后投保保单不再享受财政资金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保险机构资格。

  (三)规范查勘定损。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出险接报案管理,加快查勘定损速度,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查勘报告应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标的损失清单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认可的代表)和查勘人员签字确认。按照报损金额或面积大小,建立分级分类查勘制度,对较大或重大种植业保险赔案,应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按照受灾损失程度,分类进行登记,采取科学有效的抽样方法核定损失;对养殖业保险赔案应逐一核查出险标的。

  (四)规范理赔管理。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严禁随意更改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乱赔、无理拒赔,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保险机构要在投保人生产生活所在地的公众区域公示其参保情况、查勘定损及理赔结果,严格执行理赔公开、限时结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规范操作基础上,通过优化流程、建立理赔绿色通道等多种有效途径,提高理赔的时效性和精确度。加快理赔款支付进度,对与被保险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的赔案,应在1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一卡通”将赔款直接发放至被保险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不得随意调整理赔公示确认后的分户赔款,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行为发生。

  (五)稳步推进农险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统筹推进农业保险稳步发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预算约束、绩效导向、惠及农户原则。各区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各参保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同一标的物在投保传统种养殖险的基础上最多只能选择投保一种创新险种如价格保险、天气保险、指数保险等。

  (六)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保险机构内控、合规、审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严厉查处骗取财政保费补贴、不严格执行保险合同、拖赔少赔、无理拒赔等违规行为,完善市场行为监管制度。对保险经办机构不按文件规定,与投保人一起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程序取消其在我市的承办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各区农业部门每年要对承保机构所开展的业务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建立健全理赔纠纷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精细化。中央、省级、市级保险补贴资金要建立专户,不得挪用和混合使用。坚持问题导向,以查促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七)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各经办保险公司要在每个季度末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如开展的险种、承保户数与面积、保费收入、赔付面积与金额等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做到信息畅通,以便掌握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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