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02 16:56 发布单位: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一、为什么要制定《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省有关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二、我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目标是什么?
我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三、孵化器区级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租赁场地应不少于 3个年度租赁期;
(三)具备完善的运营服务管理体系,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四)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孵化服务;
(五)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 。
四、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实际注册并运营应满1年 ,且经所在区科技部门登记;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 3 家以上,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四)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 ,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五)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 (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
(六)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不少于10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5家 ;
(七)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
五、专业孵化器是什么?
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七、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八、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能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具备基本的公共服务场地和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能提供共享的活动场所和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
(六)具备创业活动组织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
九、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实际注册并运营应满6个月 ,且经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登记;
(二)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三)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5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 ,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五)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 3 家以上,获得投融资的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2家(个);
(六)常态化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年组织活动不少于10场次 。
十、孵化器、众创空间登记程序如何?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对新登记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十一、孵化器、众创空间市级认定程序如何?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认定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十二、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中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应注意什么?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市科技局报备,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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