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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5 10:51         发布单位: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一、政策措施出台的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武汉市的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复工时间不确定、订单减少、招工难度大、经营成本高、资金流动性紧张等种种现实困难,企业生存压力加大。全市中小企业亟需政府出台针对性综合帮扶措施,挽救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市场信心、稳定经济发展。为此,在充分调研中小企业诉求的基础上,我市全面落实国家、省惠企政策,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的相关政策,拟定了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减轻企业负担、强化金融支持、保障企业用工、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优化提升服务五个方面。

  二、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共五个部分2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减轻企业负担

  共5条:一是加大社会保险支持,免征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5个月。二是减免税费,依法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三是缓交税款,依法办理延期申报,以及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四是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3个月免租,6个月减半。对减免租金的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各区对社会资本经营用房减免租金的,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五是降低要素成本,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实行“欠费不停供”。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区级财政按销售目录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二)强化金融支持

  共5条:一是加强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落实国家政策。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我市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财政部门给予30%贴息。二是稳定信贷供给。三是降低融资成本,2020年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低于1个百分点。四是提升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容忍度。五是用好融资应急资金,扩大合作银行,拓展支持对象(从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企业),增加业务领域(增加了个人经营性贷款),免除资金使用费,缩短办理时限。

  (三)保障企业用工

  共4条:一是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分情况分别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和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二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三是开展职业培训。四是指导企业稳妥复工。

  (四)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共5条:一是加快兑现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二是加大技改和研发补助,对今年上半年我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为支持防疫工作实施的扩大产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50%、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三是理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确保2020年6月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四是加强分行业精准扶持,各部门要制定“一业一策”精准扶持政策。五是加强法律服务保障。

  (五)优化提升服务

  共2条:一是优化政务服务,大力推进“一网通办”。二是狠抓政策落实,责任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落细。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支持措施。

  三、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一)加大社会保险支持

  政策内容: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

  支持标准:自2020年2月起,我市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

  申报对象:免征期限内,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为: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申报时间: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5个月。免征期为社会保险费款所属期。

  办理程序: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参保单位登记信息,确定符合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减免免征期内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应收账,并将减免后的应收账报税务部门进行征收。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免征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业务时,按免征规定核减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免征范围或减免金额有异议的,可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减免重新核定:申请减免重新核定的报告(需注明申请减免重新核定的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性质属于免征范围的相关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减免重新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单位履行告知义务。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处室:市社保中心

  联系方式:027-85765410

  (二)减免相关税费

  1、政策内容:困难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标准: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申报对象: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申报时间: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申报材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核准后,根据核准确认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核准结果送达纳税人,并对资料进行归档。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办理处室:各区税务局

  联系方式:027-85492078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政策内容:免征企业计量检定、校准费

  支持标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鄂市监综1号。

  申报对象:全市企事业单位

  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办理程序:网上或电话报检;市计量所安排时间检测;市计量所通过快递或客户自取方式,免费发送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报告。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处室:武汉市计量检测检定(研究)所

  联系方式:027-84819107

  3、政策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

  申报对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受疫情影响,营业收入与2019年同期相比损失达30%(含)以上。

  申报时间: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申报材料:参照财库〔2011〕181号文相关规定,申请停征污水处理费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申报企业须提供财务报表或其他能够证明营业收入损失符合停征条件的佐证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停征污水处理费的中小企业向所在区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审查材料完备性,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停征手续。优惠期间未征收缴纳的部分予以停征,已经征收费用的冲抵后期应缴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定期整理申报企业名单及停征金额等资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财政部门备案。

  责任部门:市水务局

  联系方式:027-82713269

  (三)缓缴税款

  1、政策内容:延期申报核准

  支持标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申报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申报时间: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

  申报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4.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办理程序:纳税人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选择“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填写表格、上传附件资料,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资料。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各区税务局(代办转报)

  联系方式:027-85492070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政策内容:困难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支持标准: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申报对象:纳税人

  申报时间: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申报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办理程序:纳税人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选择“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填写表格、上传附件资料,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资料,由主管税务局代办转报湖北省税务局。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各区税务局(代办转报)

  联系方式:027-85492070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四)减免租金

  1、政策内容:市出资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

  实施主体:市出资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企业

  适用对象: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参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小企业的认定需要穿透到实际控制人,大型企业集团下属的子企业不在本次减免租金政策适用范围内。

  减免范围和时限:纳入减免房租范围的是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从2020年2月1日起,免收三个月房租,再减半征收六个月房租。租金减免的具体金额以国有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办理程序:市出资企业承担落实房租减免工作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本次房租减免政策。一是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分管负责人、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和任务分工。二是制订实施方案,指导下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通过公告、电话、网络等方式向承租户进行公告,做到应知尽知,公告内容包括: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减免范围、操作流程、所需证明材料等。三是加强对所属各级子企业房租减免事项的管理监督,做到应免尽免、应减尽减,确保减免房租工作依法依规、落实到位。

  责任部门:市国资委

  联系方式:027-82440162

  2、政策内容:减免中小企业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

  支持标准:免收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020年5月至10月共6个月租金

  政策对象:持续经营的中小企业

  申报时间:2020年10月前

  申报材料: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申请;申请减免租金的房屋原租赁合同复印件;承租中小企业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将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申请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房屋租金减免材料进行审核下达批复;行政事业单位将主管部门批复及签订的减免协议通过资产管理系统报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减免租金已缴入国库的,可冲抵以后月份租金或按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流程向市财政局申请退付。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办理处室:资产管理处

  联系方式:027-85733120

  3、政策内容: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租金减免补助、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租金减免补助

  支持标准:鼓励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和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疫情期间的承租企业租金,对减免中小企业租金的科创小微企业园和双创示范基地,按2020年1月-9月期间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与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不重复支持。园区和基地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租金减免按相关政策执行,不纳入本政策补助范围。

  申报对象: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应为与企业签订租赁服务合同的市场主体;按要求参与2019年度星级园区申报评星工作),市级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申报时间:2020年7月

  申报材料: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租金、市级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租金减免补助申请表;园区、基地为入驻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相关文件;入驻中小企业享受房租减免事项的声明;入驻中小企业与园区、基地签订的租赁服务合同;入驻中小企业房租付款凭证;能够证明租金减免的其他相关材料;园区、基地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

  办理程序:市经信局下发申报通知。园区、基地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各区经信部门。各区经信部门对园区、基地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真实性审核并进行公示,将各区租金减免补助汇总后行文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进行公示。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责任部门:市经信局

  办理处室:工业园区处、中小企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027-85316925、027-85316956

  (五)降低要素成本

  1、政策内容:阶段性降低用电价格

  支持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的现执行大工业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申报对象:除高耗能行业外的现执行大工业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高耗能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确定,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行业。化肥生产企业用电可以享受此项电价优惠政策。

  申报时间:2020年2月1日—2020年6月30日

  办理程序:电力公司直接执行,用电企业可通过“网上国网”APP查询优惠金额。

  责任部门:武汉供电公司

  办理处室:市发改委价格处

  联系电话:027-82522149,027-68821033

  2、政策内容:阶段性降低天然气成本

  支持标准:2020年1月至6月,工业用天然气价格按2020年1月1日的销售价格下调10%执行。

  申报对象:中小微企业工业用天然气。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申报时间:2020年1月—2020年6月

  办理程序:联系天然气公司客服经理、抄表专员、服务热线或企业网站,申请办理及查询。

  责任部门: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天然气经营企业

  办理处室:市发改委价格处

  联系方式:027-68821033

  3、政策内容: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

  支持标准:2020年1月至6月,对工业用水价格按2020年1月1日的销售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下调10%执行。

  申报对象: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申报时间:2020年1月—2020年6月

  办理程序:联系供水公司客服经理、抄表专员、服务热线或登录企业网站,申请办理及查询。

  责任部门: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

  办理处室:市发改委价格处

  联系方式:027-68821033

  (六)加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

  1、政策内容: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重点防疫企业

  支持标准:贷款银行合理核定授信额度,放贷规模不得超过企业防疫的生产经营所需,且为支持疫情防控做出的贡献与其所获得的优惠贷款资金规模相匹配。

  支持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性重点企业。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地方性重点企业。

  确定企业名单:中央企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湖北省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经办银行:全国性重点企业经办银行(9家):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汉分支机构。地方性重点企业经办银行(9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湖北银行、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总行或在行分支机构。

  支持范围: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贷款时间:可申领再贷款资金的贷款范围为自2020年1月25日起向名单内重点企业发放的符合要求的贷款。该专项再贷款为支持防控疫情发放,待疫情结束后即停止发放,存量专项再贷款自然到期后收回。

  责任部门: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责任处室:货币信贷统计处

  联系方式:15377006971

  2、政策内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财政贴息

  支持标准:疫情防控期内,对列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未能纳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我市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

  申报对象:申报实行名单制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工信部门审核提交符合规定企业名录,交市财政备案。

  申报时间: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统一确定的时间,并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予以调整。

  申报材料:由金融机构申报并提供公司营业执照、贷款合同、经信部门提供的名单证明、增量贷款用途依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等。

  办理程序:贴息申报以区为单位,由金融机构向所在区财政部门申报,区级财政部门结合企业名录进行审核并汇总,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各区可从预拨的普惠金融资金中及时拨付。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办理处室:金融处

  联系方式:027-85730967

  (七)稳定信贷供给

  政策内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

  申报对象: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

  申报时间: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延至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

  申报材料:贷款业务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包括受疫情影响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企业基础证照、财务报表等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征信授权书及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以贷款业务经办银行规范流程为准

  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协调处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一处

  联系方式:027-82826118

  (八)降低融资成本

  政策内容:鼓励各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等其他费用成本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20年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低于1个百分点。鼓励社会融资担保机构对企业减免担保费。积极协调省再担保集团落实对我市的再担保费减免政策。

  申报对象:小微企业

  申报时间:根据银行和受理业务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要求为准

  申报材料:根据银行和受理业务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要求为准

  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协调处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一处、金融三处

  联系方式:027-82826118 027-82826908

  (九)提高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容忍度

  政策内容: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依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建立特殊时期征信异议处理“绿色通道”,创新受理和回复方式,提高征信异议处理效率。

  申报对象: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

  申报时间: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求为准

  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协调处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一处

  联系方式:027-82826118

  (十)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

  政策内容:进一步扩大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合作银行,目前应急资金合作银行为武汉农商行、汉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支持对象为武汉市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中小企业、企业法人或者股东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遵循时间优先、重点支持、效率优先的原则,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受理安排企业资金需求,优先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续贷要求,进一步提高资金周转效率。2020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

  申报对象:武汉市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中小企业

  申报时间:2020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申报材料:武汉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使用申请表;银行续贷承诺函;工商登记信息、纳税证明、企业信用报告;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借款合同及相关保证、抵(质)押合同(复印件);法定代表、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

  办理程序:1、申请。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或公众号)申请使用应急资金。2、使用。由资金管理平台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由合作银行进行资金的封闭运行管理。3、收回。合作银行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同时,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账户。如因解抵押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至15个工作日。2020年2月-2020年12月期间申请使用应急资金,免收资金使用费。4、资料归档。资金回收后,资金管理平台应将资金使用、收回过程形成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疫情期间如部分证明资料无法收齐,但不直接影响企业用款的,可先使用,待后期补交。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办理处室: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方式:027-85316850

  (十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政策内容:失业保险返还

  支持标准: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或欠费企业除外),按其2019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上不减员或减员率低于5.5%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或欠费企业除外),按其2019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予以返还;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已返还50%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中不减员或减员率低于5.5%以及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相关标准补足失业保险费返还额。

  申报对象:参保职工500人以上不减员或减员率低于5.5%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或欠费企业除外);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或欠费企业除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严重违法失信或欠费企业除外)。

  申报时间: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

  申报材料:企业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微信、QQ、电子邮箱或邮寄快递等方式提交以下材料:《武汉市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可提供电子扫描件,或通过邮寄快递提交原件);用人单位与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可提供电子扫描件,或通过邮寄快递提交原件)。

  办理程序: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企业(严重违法失信和欠费企业除外),无需申报,直接由人社部门报地方政府批准,失业保险费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参保职工500人以上企业、困难企业稳岗返还,需要企业申报,经过人社、发改、经信、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向社会公示,报政府批准后,返还至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企业申报70%比例稳岗返还、500人以上企业申报以及困难企业申报工作,待操作实施办法明确后,将及时通知企业申报。注:疫情防控期间,稳岗返还申报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企业登录稳岗返还网上申报系统并结合邮寄资料方式进行。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处室: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27-85745297

  (十二)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政策内容:对出现严重困难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

  支持标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截止时间不得突破2020年12月)。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申请缓缴前,原则上需补齐延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如补齐有困难的,将延期缴纳时限计算在缓缴期限内。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的次月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社会保险欠费,补缴缓缴期间社会保险欠费时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补缴缓缴期间社会保险欠费及补缴非缓缴期间社会保险欠费的,统一按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可根据实际,随时提前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欠费。对于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在缓缴期间,参保单位申请办理职工减员、转移接续等公共业务时,应采取“减一补一”的办法,即申请办理业务前,需补缴该职工全部社会保险欠费。原则上,缓缴期间不能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欠费注销业务,如确需办理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先核实注销期间未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申报对象: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后,不足以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我市疫情解除后,难以正常生产经营,复工率达不到50%以上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情形。

  申报时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截止时间不得突破2020年12月)。

  申报材料:《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内附承诺书);大型企业及属于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大型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标准划分)

  办理程序: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缓缴申请表》审核栏加盖业务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大型企业及属于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还需将相关资料报经市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必要时还需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缓缴申请批准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参保单位按规定签订《社会保险费缓缴还款协议书》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书》。参保单位按规定签订《还款协议书》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部门报送缓缴单位名单,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部门应按规定保障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汇总本区上月批准缓缴单位名单,填报《区月社会保险费缓缴明细表》,报分管领导审签后,通过电子邮件分别报市社保中心、市失业办、市工伤中心、市医保中心备案。(注:新城区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还应向本区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管理部门报备)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处室:市社保中心

  联系方式:027-85765410

  2、政策内容: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支持标准:2020年6月30日前均可申请缓缴2020年2月至6月的住房公积金,2020年7月恢复按月正常汇缴;因疫情办理缓缴的企业,需在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或分次补缴其缓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申报对象: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且在我市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企业。

  申报时间:截止2020年6月30日

  申报材料:《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疫情防控期专用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柜面办理。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就近分中心申请,符合条件即时办理。邮寄办理。单位经办人将相关材料邮寄至任意分中心,符合条件即时办理,成功办理会发送短信告知单位经办人;不符合条件,将电话通知单位经办人。单位选择邮寄办理时,单位经办人可无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使用复印件加盖公章代替;邮寄费用由单位承担。

  责任部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处室:归集管理处

  联系方式:027-82723068

  (十三)加大技改和研发补助力度

  1、政策内容:市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能技改项目补贴

  支持标准:鼓励和支持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核心配套企业)为支持防疫工作实施的扩大产能技改项目,按其技改投入中的设备购置费给予不超过50%、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申报对象:市级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隔离服〈手术衣〉、测温仪、心电监护仪、负压救护车等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含核心配套企业)

  申报时间:2020年6月

  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5、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容、合同单位和已完成投资的清单;6、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办理程序:市经信局下发申报通知。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各区经信部门。各区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真实性审核,行文上报市经信局。各区经信部门组织开展对项目的专项审计(审计机构由市经信局统一选聘)。名区经信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和审计报告,按支持标准提出专项资金申请额度,经公示后,正式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批复和各区专项资金申请额度。按程序向各区经信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各区经信部门及时落实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承担企业。

  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办理处室:投资技改处

  联系方式:027-85317025

  2、政策内容:加大研发补助力度

  支持标准: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所需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市、区各承担50%;其中,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少于1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所在区承担。

  申报对象: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生产企业,其发生的研发投入不受申报对象基本条件限制,可申请享受研发投入补助。

  申报时间:本补助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的配套补助,以省科技厅的申报时间为准。

  申报材料:《湖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资金申报

  办理程序:在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后,企业在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在线申报系统中网上申报。报送纸质版《湖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资金申报表》到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情况审核合格后,报市科技局汇总;市科技局在申报系统中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确认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程序下达资金后,市科技局直接根据省文件下达市级配套资金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办理处室:发展规划处

  联系方式:027-65692138

  (十四)加强法律服务保障

  1、政策内容:武汉战“疫”公共法律服务

  支持内容: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法律服务员事项。依托“武汉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建设“武汉公共法律服务战‘疫’平台”(以下简称“战‘疫’平台”),通过“战‘疫’平台”推出系列涉疫法律、政策问答,回应中小企业关切;组织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仲裁员通过“战‘疫’平台”在线24小时及时回复解答企业、企业员工、市民咨询的涉疫法律、政策问题,在线办理或预约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不可抗力事实公证证明办理便捷通道,为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合同的企业,办理不可抗力公证书。

  支持对象:中小企业及企业职工

  申报时间:颁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申报材料:1.线上法律咨询、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进行注册后,即可在手机上直接进行点击查看,该栏目无门槛限制。2.公证在线申请: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合同及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途径1,微信中搜索“武汉掌上12348”公众号→关注“武汉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关注公众号后点击底部“战疫法律服务”进入平台页面。途径2,微信中搜索“武汉司法”公众号→关注“武汉司法”微信公众号→关注公众号后点击右下方“战‘疫’平台”进入平台页面。法律服务通道:线上法律咨询,进行注册后(填写身份证号、提供详细的住址、手机进行验证),即可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直接点击查看,包涵疫情防控常见法律问题,滚动显示最新咨询情况。公证在线申请,按照栏目具体指引,自主选择公证处进行联系,或添加公证处平台二维码,进行该事项的网上办理。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办理处室: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处、市属各公证处

  联系方式:027-82658117

  2、政策内容: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服务

  支持标准:免费办理,在线咨询并线上提交申办材料,出具证明后给企业提供扫描件。若确需原件,通过EMS寄送

  申报对象:有办理业务需求的各类企业(内、外资或独资)

  申报材料:企业所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出具的公告/证明。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办理程序: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办证大厅人员流动,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保障企业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企业可登录贸促会商事认证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在线咨询,由贸促会帮助企业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实现不见面办公。企业经办人可用手机号登录注册----所在地选“湖北,武汉”(就可以选择武汉市贸促会提交申请)----选择“立等”在线可上传1个2M以下的文件----佐证材料发市贸促会商事证明工作QQ邮箱(1654089795@qq.com)。同期如有其他商事证明业务或代办领事认证业务可联系QQ群:469910129咨询办理。

  地址:江汉区台北路217号海迪商务中心7楼贸促会办证大厅3号商事证明窗口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办理处室:市贸促会调解中心

  联系方式:027-85767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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