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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0 14:39         发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企业规模化发展

  (一)对本市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给予增长奖励。以企业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为基数,按照新能源汽车产量增速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共同议定增量奖励办法,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鼓励本市汽车生产企业为本市传统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化升级迭代增加供给。对本市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用于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的新能源汽车,按照6万元/辆的标准给予生产企业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一)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2019年6月25日之后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7〕43号)的规定执行。

  (二)加大普通公务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的新增和更新普通公务用车原则上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不低于60%,重点推进在新增和更新机要通信用车、定向路线执法执勤车、离退休干部用车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加大社会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全市新增及更新公交车(应急车辆除外)、出租汽车、通勤车、邮政快递车、轻型物流配送车、网约车、驾培驾考车(自动挡)以及总质量8吨(含)以内的园林作业车、环卫垃圾收集车、高压清洗车,原则上应当100%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一)继续实行差别化交通管理措施。新能源汽车在市内行驶时不受车牌尾号单双号限制,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辆允许在三环线内通行。

  (二)实行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及市政道路路内停车位,新能源汽车实行1小时(含)内停车免费,超过1小时停车费减半收费;每日21时至次日7时,新能源汽车在市政道路路内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

  (三)明确已建居民小区电网增容责任主体。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已建居民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建电网增容工程,由小区所在地供电企业负责建设;产权分界点以内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建电网增容工程,由小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建设。

  (四)强化推进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对于符合全市加氢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要求,验收合格的加氢基础设施,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公斤(不含)以下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建设补贴资金;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含)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补贴资金;新建日加氢能力200公斤(含)以上的撬装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建设补贴资金。加氢站运营期间按照10元/千克标准给予加氢站运营企业加氢补贴,单个加氢站每年运营补贴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建设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监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建成后,按照每年50万元标准给予平台财政补贴。

  (六)强化对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的在线监管。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第三方监管平台,未接入该平台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第三方监管平台的新能源汽车或者充电桩运营企业,按照每车(桩)50元/年的标准给予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关政策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30日

主办单位:武汉轻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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