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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印发通知明确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24-12-03 00:00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金发〔2024〕3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要求,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投保精准性管理

  保险公司应加强承保信息精准性管理,对于集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分户投保清单,稳步提升抽查验标比例,抽查验标要精准到地块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对于规模经营主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风险等信息,确保保险标的精准到地块。各地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流转情况核实工作,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在全国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备案。各地应进一步完善耕地、林地、生猪等基础数据与保险数据的印证对比机制,加强辖内数据收集、积累、统计和分析,密切关注年度间较大幅度变化并及时核实,严把投保信息初审关口。满足农户合理投保需求,做到愿保尽保。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实施规范,提升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可操作性。

  二、完善理赔机制和标准

  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农业保险查勘制度,制定符合当地农业生产规律的损失赔偿标准,对不同作物、不同灾情、不同生长阶段制定细化的赔付方案。保险公司应及时开展查勘工作,加强定损管理,集中核赔,切实解决理赔难、理赔慢的问题。各地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及时更新重要保险标的的损失鉴定技术规范,提高损失确定的公信力。各地应因地制宜建立由农业专家等组成的地方损失核定委员会,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协调理赔争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查勘定损。

  三、提高理赔服务质效

  保险公司应依照规定时限,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分险种制定理赔周期阈值,严禁拖赔惜赔。坚持理赔款直接支付被保险人的工作原则,鼓励各地对接社保卡“一卡通”等方式支付赔款,提高账户信息准确性。支持各地建立农业保险预赔付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提高预赔付比例,提升农户满意度。

  四、严格应收保费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保费补贴管理,优化资金拨付方式。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推动各省级财政部门与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结算模式。对于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保费补贴的地区,要尽量缩短资金审核拨付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保费补贴的地区,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指导督促,严禁挪用,不得拖欠截留,确保资金拨付规范及时、足额到位。保险公司应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五、夯实条款费率管理

  保险行业应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主要标的示范条款开发和风险区划测算发布工作,提升条款标准化水平,完善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保险公司应落实《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相关要求,提高农业保险定价科学性。各地出台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应充分参考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探索以地市为单位的差异化费率。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阶梯化保额的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主体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

  六、加强数据共享

  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林草、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共享土地承包和流转、种养殖、防疫检疫、无害化处理等数据信息。支持基层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协助保险公司核验承保理赔数据。鼓励气象部门与保险公司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等数据,为保险公司产品设计、保险理赔、风险减量等服务提供支持。鼓励探索创新“农业保险+”模式,发挥保险服务农业全产业链建设和融资增信等作用。

  七、规范市场秩序

  原则上县及县以上区域不允许同一保险公司独家经营,逐步形成县域内以服务能力、农户满意度为导向的适度竞争市场环境。保险监管部门适时对各层级保险公司进行综合考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组织的遴选应以基层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为前提。承保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低于3年。

  八、鼓励科技赋能

  鼓励保险公司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进无人机、遥感、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应用,加快标准化建设,提升承保理赔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持续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线上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推广承保理赔信息线上告知、公示及查询,保障农户知情权,改善农户投保理赔体验。支持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部门与保险公司加强科技攻关,深化数据融合,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九、做好宣传培训

  保险公司应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宣传栏、墙体标语等形式,提高投保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理解认识。保险公司应强化协办业务管理,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培训。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的基层组织应加强对农业保险惠农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农户保险意识,不断推进农业保险政策及诚信投保义务应知尽知。

  十、推进协同配合

  各地保险监管、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工作,建立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协作,推动联合惩戒,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地方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规律的认识,实事求是发展农业保险,不得参与农业保险具体经营,不得干预保险公司正常承保理赔,不得要求保险公司减免保费、垫付保费、无灾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发挥行业组织在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自律、培训宣传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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