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4 16:43 发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2018年底之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统一部分行业或者企业农产品扣除标准。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完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过渡安排和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由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照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落实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或者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加大资源税减税力度。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减轻企业专利缴费负担。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专利缴费负担有关政策,积极组织企业进行申报专利年费补助和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登记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每年新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量不少于10件的,按照每件0.5万元予以资助。对企业每年新获得北美发达国家、欧盟发达国家和日本发明专利权的,按照每件5万元(单个发明专利取得多个发达国家授权的,最高10万元)给予资助;对企业每年新获得除上述国家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权不少于3件的,按照每件2万元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九)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实行网上集中公开、动态调整管理,清单外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降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确保降低10%以上。严禁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收取已经取消的相关行政收费。按照“谁监管(服务)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相关部门不得向监管(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一)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着力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通过临时降低输配电价、清理商业综合体等非直抄用户电价加价等措施,使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左右。继续严格执行取消临时接电费政策,临时用电的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逐步扩大我市企业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支持培育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将发电企业让利全部传递至用电企业,最大限度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武汉供电公司)
(二)提升供电企业服务水平。进一步简化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高、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环节分别减至4个和3个,10千伏、400伏非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80天和30天。全面取消普通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对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专用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责任单位:武汉供电公司)
(三)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严格执行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加快推进天然气配气价格核定工作。按照省统一部署全面梳理市内管道天然气各环节价格,核减不合理输配气和转供环节成本,减少供气中间环节。整顿规范天然气输配企业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提高输配价格、设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用气大户直供规模。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智慧燃气公共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委,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天然气经营企业)
(四)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探索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模式。对省、市产业用地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以最高年期出让的,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类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工业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最低可降至50%,其余部分在一年内交清。(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一)落实物流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对物流企业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降低公路收费和车船营运负担。继续落实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两免两惠”政策,对持有通衢卡的货车实行通行费优惠15%,对进出阳逻港等主要港口的集卡车实行通行费优惠50%,继续实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普通邮运免费政策。继续落实交通运输部取消或者暂停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船舶过闸费、船舶检验费等收费项目政策。继续落实交通运输部营运货车技术管理放宽政策。2018年底之前,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简并货运车辆认证许可,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三)优化运输组织方式。大力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继续实施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发展铁路集装箱运输,推进铁水联运,提高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支持无车承运人等“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促进物流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物流运作效率。大力发展甩挂运输,推进国家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建设。大力发展节能运输设备和技术,加快推动纯电动物流汽车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增加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贷款户数、申贷获得率进入全国同类城市前列。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鼓励商业银行优化企业融资续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积极运作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帮助小微企业、中型制造业企业及时获得银行续贷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二)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完善上市服务体系,支持“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市财政在落实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发行债券融资等进行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再奖励30万元。引导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民营股权类、创投类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2018年直接融资增长10%。(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清理规范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收费。集中检查转嫁信贷服务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客户购买服务、收取费用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超出总行价目表规定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并依法采取整改、清退、处罚等处理措施。禁止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其抵押物需要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对企业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抵押登记期满,企业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一)继续执行“五险一金”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规定,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政策。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比例继续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照50%执行;继续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受惠面,全年向企业审核和发放4亿元稳岗补贴。针对困难企业,继续实施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2017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照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我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2倍。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的奖励力度。(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力度。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税务局)
(四)落实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企业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大力推进“三办”改革。继续取消下放一批能够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服务群众水平的行政权力事项,推进精准放权、协同放权。按照“三个全集中”“两个全入驻”要求,深化市级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实行“一个机构、一个窗口、一枚印章”管审批。按照“一个窗口办成一件事情”的要求,将“市民之家”部门专窗整合为综合服务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继续清理规范并及时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收费清单。全面推广应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进程,按照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规范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三)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加大对已取消涉企保证金项目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者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力度,坚决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四)进一步提高消防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消防审批和备案受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减少消防设施检测建设工程范围,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内的装修项目,在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前提下,不需另行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材料中,对具有防火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包含阻燃PVC管),只需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除外),消防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局)
支持企业围绕智能化、绿色化等方向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质量效益和安全水平。落实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政策,继续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创新和升级改造。引导企业重视供应链管理和精细化物流管理,降低能源原材料采购成本,全面降本增效。(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责任分工,切实加强政策宣传,细化目标任务,推动政策落实,并按季度向市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降低企业成本工作进展情况。市人民政府将定期开展跟踪督查,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确保各项降低企业成本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主办单位:武汉轻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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