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06 16:40 发布单位: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区行政审批局:
按照武汉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一业一证”改革行业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武职转发〔2022〕1号)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武汉市农药经营许可证(非限制使用农药)告知书》《武汉市农药经营许可证(非限制使用农药)申请人承诺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6日
(联系人:孙津文 联系电话:65683323)
武汉市农药经营许可证(非限制使用农药)核发告知书
本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非限制使用农药)核发事项的法律依据、事项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审批部门承担的责任、申请人承担的责任、申请人违诺惩戒措施、监管措施等。
一、审批事项
名称:农药经营许可证(非限制使用农药)
二、审批主体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或者各区行政审批局。
三、审批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即办。
五、准予办理条件
《农药管理条例》(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农药经营许可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六、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等方式将签署(或盖章)的承诺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市农业农村局(武汉市民之家1楼B区49号综合窗口)或者各区行政审批局。
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非限制使用农药)申请表(一份);
2.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一份);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一份);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5.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一份);
6.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一份);
七、审批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向市农业农村局/区级行政审批局提交告知承诺书,承诺符合相关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核发。市农业农村局/区级行政审批局审核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非限制使用农药)”,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法律责任
(一)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非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九、违法后果
(一)申请人虚假或不实承诺的,两年内不得再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二)申请人因虚假或不实承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结果将录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武汉市农药经营许可证(非限制使用农药)申请人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机构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非限制使用农药)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知晓并完全理解告知书内容;
(二)能够提供告知书明确要求提供的材料,且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三)能够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体是: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承诺遵守农药经营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五)承诺接受并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如有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承诺以上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愿表达,愿意承担因虚假或不实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 请 人(章):
日 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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