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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2 00:00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

武汉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供就业岗位、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抵押物、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严重影响其生存和发展。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67号)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强我市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原则

  (一)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由政府组织发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三)统分结合,市区联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涉及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企业四方,结合金融机构垂直管理以及小微企业属地经营等特点,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与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推进实施。

  二、运作机制

  (一)险种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我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包括:各类小型和微型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种养大户),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无抵押或者无担保的贷款,由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银行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在小微企业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等待期结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本实施方案所称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附属险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借款人,受益人为银行;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保险赔款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的银行贷款。

  (二)参与主体。

  1.试点范围。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2.贷款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在2年以上,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行为的合法注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必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划型标准。

  3.试点金融机构。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由省政府金融办、市金融工作局和湖北保监局共同组织筛选并公布,由试点区在公布的保险公司名单内选择合作伙伴,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作模式。此前已参与的保险公司可继续参与。鼓励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三)基本业务流程。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银行与我市各区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试点的保险公司与银行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贷款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银行与保险公司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四)贷款期限与额度。小额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24个月。贷款金额单户累计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农村种养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五)融资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20%,鼓励银行对信用较好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

  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者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包括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合计不高于贷款本金的3%。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者从其规定。

  (六)风险分担。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试点期间,保险公司与银行原则上按照每笔7:3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各区也可以参照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相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各相关方风险承担比例。此前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可以继续沿用。

  三、风险控制

  (一)风险管控机制。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对相关小额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独立资信调查。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二)联合审核机制。保证保险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独立实施,银行和保险公司有一方否决的,贷款不得发放。

  (三)欠款追偿机制。保证保险小额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按照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与银行共同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对追偿回来的全部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追偿工作。

  (四)业务暂停机制。在一个试点年度内,当试点保险公司在本辖区试点范围内所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30%或者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该试点保险公司停止承保区内该项业务,由区人民政府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试点银行疏于管理或者违规故意放贷造成信贷风险的或者试点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拖延赔付等行为的,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五)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试点银行要将保证保险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报送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四、政策支持

  (一)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各区要根据自身财力及小额贷款发放情况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根据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补充,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相关信贷业务提供风险保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风险补偿机制。在一个试点年度内,当试点保险公司在本区域所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30%时,停止承保区内新增的该项业务,保险公司继续履行未到期保险合同的赔付责任;对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30%后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保险公司补偿;对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50%后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全额补偿保险公司。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试点保险公司向试点银行支付超赔的保险赔款后,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及时拨付政府应当分担的风险补偿资金。区政府相关部门对保险公司当年申请的风险补偿资金,应当在当年结算并补偿完毕。

  (三)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有条件的区可结合实际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或者银行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四)适当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监管部门适当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发挥好差别风险容忍度对小微信贷业务的支撑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辖各项贷款不良率2%以内的,该项指标不作为当年外部监管评级和内部业绩考核的扣分因素。

  (五)加强政策配套支持。要大力推进服务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诚实守信,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贷款欺诈等行为。对于出现信贷风险的企业,要早介入、早协调、早化解,避免信贷风险进一步传导、扩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五、奖励机制

  (一)市人民政府将各区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纳入年度金融信用区和区域保险工作以及各部门年度工作的考评体系。

  (二)市人民政府将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考核体系,并在给予金融机构优惠政策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各区出现风险补偿金额支出较大、难以承受的情况时,可向省、市人民政府申请风险救助。

  (四)对于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在年终对各行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评价中列入加分项目,并在再贴现、再贷款等政策支持方面给予倾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武汉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试点区也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具体实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有效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研究起草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指导各区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协调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要指定试点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相关推进工作,各区负责试点的牵头单位每月要向市金融工作局报送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相关数据;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等服务,将借款人的逾期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市财政局负责指导、落实国家关于信贷支农支小的奖励与风险补偿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科技局要加强指导和支持,并做好试点工作政策宣传,组织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要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追偿工作;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要为保险机构和银行提供借款人相关税务登记和纳税信息查询服务。

  (三)完善操作措施。各试点区要在本方案公布后1个月内研究出台本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加试点的金融机构可针对重点产业或者区开发专项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不断探索创新运作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传统和新兴媒体普及小额贷款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和引导小微企业的创业发展热情。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实施方案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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