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7 14:58 发布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批复》(鄂财函〔2020〕99号)要求,现将经省财政厅批复的《省科技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执行,请按《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管理执行。
一、《省科技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定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纳入目录且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要逐步实施购买服务。
二、厅机关(参公单位)不得将应直接承担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或事业单位承担;履行行政职能需要、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且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凡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要逐步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
三、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厅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能作为承接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能作为购买主体,也不能作为承接主体。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且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含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作为承接主体,但不能作为购买主体。
五、购买主体应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合适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公平、效率原则自行确定项目的承接主体。
六、购买主体应按要求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管理,年初提交绩效指标,年终提交绩效管理结果。
七、未经省财政厅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八、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本指导性目录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附件:《省科技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docx
湖北省科技厅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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