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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全国粮食行业青年拔尖人才优先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1 13:42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河南工业大学、南京财经大学、武汉轻工大学,国家粮食局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全国粮食行业青年拔尖人才优先培养实施办法》已经国家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国粮食行业青年拔尖人才
  优先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实施科技兴粮、人才兴粮工程,加强人才战略性开发,提升粮食行业未来人才竞争力,加强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使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早日成才,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粮食行业青年拔尖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青年拔尖人才)是从事粮食流通领域自然科学、工程技术方面专业技术工作或粮食流通经济理论政策研究,学术造诣和专业水平较高且有很好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是粮食行业百千万创新人才工程领军人才的后备队伍。

  第三条选拔培养青年拔尖人才是深化粮食行业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探索。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青年拔尖人才的重点扶持、跟踪培养,把他们培养成为品德优秀、专业能力突出、综合素质全面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成为我国粮食行业领军人才的主要后备力量。

  第四条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选拔一般不超过10名。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五条青年拔尖人才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粮食事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恪守科学道德,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突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

  第六条青年拔尖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至评选年1月1日),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科研创新突出成果者,学历和职称条件可适当放宽),近5年的研究服务领域符合粮食行业重点发展方向和长远需求,且具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科研规划,持续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国家、行业重大科技计划或社科研究项目(课题),或作为项目(课题)主要承担人。

  (二)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三)拥有发明专利授权。

  (四)主持或参与过重要国家标准规范制修订。

  (五)发表论文被SCI、EI、SSCI、CSSCI收录。

  (六)主持开发了具有较强应用推广价值的新产品、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

  (七)主持完成了重大粮食工程设计、咨询项目。

  (八)在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或粮食流通理论政策研究等工作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对促进粮食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粮食行业青年人才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高校推荐,其中非国有企业等单位也可直接向中国粮油学会推荐。以上各归口推荐单位受理申请后,经过评审统一向国家粮食局推荐。各归口推荐单位推荐名额不超过3名,其中同一专业领域的推荐人选不超过1名。

  第八条青年拔尖人才申报材料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近5年的主要科研成果或其他重要贡献,今后一段时间的研究方向,并提出服务行业需求的研究或技术攻关项目(以下简称青年拔尖人才服务行业需求项目),项目需从服务行业的角度,对拟开展研究或技术攻关的科学意义、创新性构思、目标和内容等方面进行说明。

  第九条国家粮食局成立青年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青年拔尖人才评审工作,择优提出青年拔尖人才人选。

  第十条国家粮食局对人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后,确定青年拔尖人才名单。

  第四章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由全国范围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设1名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领域划分为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设组长1名。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青年拔尖人才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青年拔尖人才评审会议程序如下:

  (一)候选人根据专业领域参加由评议组组织的答辩,各评议组根据候选人的推荐材料及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形成评议组意见。

  (二)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对所有候选人材料进行审阅后,提出本人的评议意见。

  (三)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评议组组长介绍本组候选人答辩情况,评审委员会专家分别发表意见,对全部候选人进行充分讨论、评议。

  (四)经评审委员会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依得票顺序,产生青年拔尖人才人选。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准确把握青年拔尖人才的标准和条件,从粮食流通事业的全局出发,超脱本单位、本地区、本专业的局限。

  (二)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客观分析候选人的工作业绩及成果等情况,科学评价候选人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在坚持青年拔尖人才标准条件的前提下,重视对粮食流通发展急需专业领域人才的选拔。

  (四)评审中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候选人有直系亲属或主要旁系亲属关系的专家,评审时应回避。

  (五)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和讨论情况,对外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章优先培养措施

  第十四条青年拔尖人才由国家粮食局授予“全国粮食行业青年拔尖人才”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对青年拔尖人才服务行业需求项目,国家粮食局视部门预算批复情况,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一定资金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视情况配套安排必要资金。对自主选题属于粮食行业急需关键、重大项目的,直接纳入粮食行业急需关键、重大项目。

  第十六条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国家粮食局指定相关司室、单位与青年拔尖人才建立日常联系渠道,听取青年拔尖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

  第十七条建立定期研修制度。国家粮食局定期举办研修班,提高青年拔尖人才的政策理论水平、科研创新和管理能力,促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优先安排青年拔尖人才参加行业内举办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国家粮食局将优先推荐青年拔尖人才承担粮食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等项目。粮食行业推荐申报国家“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人选一般从青年拔尖人才中产生。

  第十九条鼓励用人单位发放青年拔尖人才津贴,优先选派青年拔尖人才参加培训、进修、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条青年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对他们的支持、培养和服务,组织他们制定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当年工作总结、考核结果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青年拔尖人才服务行业需求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青年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结合年度考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对青年拔尖人才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青年拔尖人才服务行业需求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青年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应对中央财政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取得效益。

  第二十三条青年拔尖人才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规定行为的,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国家粮食局将撤销其“全国粮食行业青年拔尖人才”称号,并收回《全国粮食行业青年拔尖人才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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